1 總則
1.0.1 為保證汽車客運站建筑設計的質量,使汽車客運站符合安全、衛(wèi)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規(guī)范。
1.0.2 本規(guī)范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汽車客運站的建筑設計。
1.0.3 汽車客運站的建筑等級應根據車站的年平均日旅客發(fā)送量劃分為四級,并應符合表1.0.3的規(guī)定。
表1.0.3 建筑等級劃分
1.0.4 當年平均日旅客發(fā)送量超過25000人次時,宜另建汽車客運站分站。
1.0.5 汽車客運站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guī)定。
2 術語
2.0.1 年平均日旅客發(fā)送量 Average Passenger Delivery Volume Perdiem In A Year
指車站統計年度平均每天的旅客發(fā)送量。
2.0.2 旅客最高聚集人數 Maximum Gather Passenger
指一年中旅客發(fā)送量偏高期間,每天最大的同時在站人數的平均值。
2.0.3 發(fā)車位 Seat of Delivery Passenger Vehicle
指符合旅客上車條件的停車位。
2.0.4 站前廣場 Plaz Before The Station
供旅客進出車站集散用的廣場。
2.0.5 停車場 Coach Parking Lot
車站內停放待發(fā)客車的場地。
2.0.6 站房 Station
指車站內候車、售票、行包、業(yè)務和駐站辦公等主要建筑用房的總稱。
2.0.7 行包裝卸廊 Package Transportation Corridor
指用于裝卸行包的廊道。
3 站址和總平面
3.1 站址選擇
3.1.1 汽車客運站站址選擇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符合城市規(guī)劃的總體交通要求;
2 與城市干道聯系密切,流向合理及出入方便;
3 地點適中,方便旅客集散和換乘其他交通;
4 具有必要的水源、電源、消防、通信、疏散及排污等條件。
3.2 總平面設計
3.2.1 汽車客運站總平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總平面布置應包括站前廣場、站房、停車場、附屬建筑、車輛進出口及綠化等內容;
2 布局合理,分區(qū)明確,使用方便,流線簡捷,應避免旅客、車輛及行包流線的交叉;
3 布置緊湊,合理利用地形,節(jié)約用地,并留有發(fā)展余地,與周圍建筑關系應協調;
4 應處理好站區(qū)內排水坡度,防止積水。
3.2.2 汽車進站口、出站口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一、二級汽車站進站口、出站口應分別獨立設置,三、四級站宜分別設置;汽車進站口、出站口寬度均不應小于4m;
2 汽車進站口、出站口與旅客主要出入口應設不小于5m的安全距離,并應有隔離措施;
3 汽車進站口、出站口距公園、學校、托幼建筑及人員密集場所的主要出入口距離不應小于20m;
4 汽車進站口、出站口應保證駕駛員行車安全視距。
3.2.3 汽車客運站站內道路應按人行道路、車行道路分別設置。雙車道寬度不應小于6m;單車道寬度不應小于4m;主要人行道路寬度不應小于2.5m。
4 站前廣場
4.0.1 站前廣場應與城市交通干道相連。
4.0.2 站前廣場應明確劃分車流路線、客流路線、停車區(qū)域、活動區(qū)域及服務區(qū)域。
4.0.3 旅客進出站路線應短捷流暢;應設殘疾人通道,其設置應符合現行行業(yè)標準《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設計規(guī)范》JGJ 50 的規(guī)定。
4.0.4 站前廣場位于城市干道盡端時,宜增設通往站前廣場的道路;位于干道一側時,宜適當加大站前廣場進深。
5 站房設計
5.1 一般規(guī)定
5.1.1 汽車客運站的站房應由候車、售票、行包、業(yè)務及駐站、辦公等用房組成。
5.1.2 站房設計應做到功能分區(qū)明確,客流、貨流安排合理,有利安全營運和方便使用。
5.1.3 汽車客運站的候車廳、售票廳、行包房等主要營運用房的建筑規(guī)模,應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數計算。
5.1.4 一、二級站的站房設計應有方便殘疾人、老年人使用的設施。三、四級站的站房設計宜有方便殘疾人的設施。
5.1.5 嚴寒及寒冷地區(qū)的站房建筑應有防寒設施;夏熱冬冷、夏熱冬暖地區(qū)應采取隔熱、通風、降溫措施。
5.2 候車廳
5.2.1 候車廳使用面積指標應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數每人1.10m2計算。
5.2.2 候車廳室內空間應符合采光,通風和衛(wèi)生要求。采用自然通風時,室內凈高不宜小于3.60m。
5.2.3 一、二級站候車廳內宜設母嬰候車室,母嬰候車室應鄰近站臺并單獨設檢票口。
5.2.4 候車廳內應設檢票口,每三個發(fā)車位不得少于一個。當檢票口與站臺有高差時,應設坡道,其坡度不得大于1/12。
5.2.5 候車廳應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面積比不應小于1/7。
5.2.6 候車廳室內空間處理應采取吸聲減噪措施。
5.2.7 候車廳應設置座椅,其排列方向應有利于旅客通向檢票口,每排座椅不應大于20座,二端并應設不小于1.50m通道。
5.2.8 候車廳內應設飲水點;候車廳附近應設男女廁所及盥洗室。
5.3 售票廳
5.3.1 售票廳除四級站可與候車廳合用外,其余應分別設置,其使用面積應按每個售票口15m2計算。
5.3.2 售票廳應設于地面層,不應兼作過廳。售票廳與行包托運處、候車廳等應聯系方便,并單獨設置出入口。
5.3.3 售票口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售票窗口數應取旅客最高聚集人數除以120;
注:120為每小時每個窗口可售票數。
2 窗口中距不應小于1.20m;靠墻窗口中心距墻邊也不應小于1.20m。
3 窗臺高度不宜高于1.10m,窗臺寬度不宜大于0.60m。
5.3.4 售票窗口前宜設導向欄桿,欄桿高度宜為1.20m~1.40m。
5.3.5 售票廳除滿足天然采光及自然通風外,宜保留一定墻面,用于公布各業(yè)務事項。
5.4 售票室和票據庫
5.4.1 售票室的使用面積按每個售票口不應小于5m2計算。
5.4.2 售票室室內地面至售票口窗臺面不宜高于0.80m。
5.4.3 采用計算機售票時,售票室地面應有防靜電措施。
5.4.4 一、二、三級站應設票據庫,使用面積不應小于9m2。
5.4.5 票據庫應采取防火、防盜、防鼠、防潮措施。
5.5 行包托運處、行包提取處和小件行包寄存處
5.5.1 行包托運處、行包提取處,一、二級站應分別設置;三、四級站可設于同一空間。
5.5.2 一、二級站可設行包裝卸機械和傳輸設施。
5.5.3 行包托、取受理處柜臺面距離地面不宜高于0.50m。
5.5.4 行包托、取受理處應有可關閉受理口的設施。
5.5.5 行包托、取受理處與行包托、取廳之間的門,寬度不應小于1m。
5.5.6 行包庫房及小件行包寄存處必須具有防盜、防鼠、防水、防潮等設施。
5.6 站臺、行包裝卸廊和發(fā)車位
5.6.1 汽車客運站應設置站臺。
5.6.2 站臺設計應有利旅客上下車、行包裝卸和客車運轉,站臺凈寬不應小于2.50m。
5.6.3 發(fā)車位為露天時,站臺應設置雨棚,雨棚凈高不得低于5m。
5.6.4 站臺雨棚承重柱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凈距不應小于3.50m;
2 柱子與候車廳外墻凈距不應小于2.50m;
3 柱子不得影響旅客交通、行包裝卸和行車安全。
5.6.5 汽車客運站可設行包裝卸廊,其長度及開口數應與發(fā)車位相適應。
5.6.6 行包裝卸廊寬度不應小于3.60m。
5.6.7 行包裝卸廊應高于客車,與車頂行包平臺相對高差不宜大于0.30m。
5.6.8 行包裝卸廊的欄桿應考慮承受向外水平推力時的整體構造強度。
5.6.9 行包裝卸廊欄桿高度不應小于1.20m,車位處應設推拉門,寬度不宜小于1.20m。
5.6.10 行包裝卸廊與站場間應設簡捷的垂直交通設施。
5.6.11 客流不得通過行包裝卸廊。
5.6.12 發(fā)車位地面設計應坡向外側,坡度不應小于5‰。
5.7 其他用房
5.7.1 問訊處應鄰近旅客主要入口處,使用面積不宜小于6m2,問訊處前應設不小于8m2的旅客活動場地。
5.7.2 一、二級站宜設計算機控制室,其地面應有防靜電措施。
5.7.3 無監(jiān)控設備的廣播室宜設在便于觀察候車廳、站場、發(fā)車位的部位,使用面積不宜小于6m2,并應有隔聲措施。
5.7.4 調度室應鄰近站場、發(fā)車位,應設外門。一、二級站的調度室使用面積不宜小于20m2;三、四級站的使用面積不宜小于10m2。
5.7.5 一、二級站應設醫(yī)務室。醫(yī)務室應鄰近候車廳,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m2。
5.7.6 站內應設供旅客使用的通訊設施。
5.7.7 旅客使用的廁所及盥洗臺除應按表5.7.7計算其設備數量外,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應設置前室,一、二級站應單獨設盥洗室;
2 廁所應有天然采光和良好通風,當采用自然通風時應防止異味串入其他空間。
表5.7.7 廁所及盥洗設備指標
注:1.男旅客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數的60%計;
2.母嬰候車室設有專用廁所時應扣除其數量;
3.大便器至少設2個。
5.7.8 一、二、三級站應設到站旅客使用的廁所。
5.8 駐站用房
5.8.1 公安、海關、檢疫、郵電等部門的用房可按有關部門需要設置。
5.8.2 公安用房應與候車廳、售票廳、值班站長室有較方便聯系,室內應有獨立通信設施。
5.8.3 海關、檢疫用房的布局應有利于各方面工作聯系,并有各自單獨出入口。
5.8.4 郵電業(yè)務用房位置宜鄰近候車廳。
5.9 附屬建筑
5.9.1 汽車客運站附屬建筑應有維修車間、洗車臺、辦公室等,其內容和規(guī)??筛鶕炯壖靶枰O置。
5.9.2 維修車間應按一級維護及小修規(guī)模設置。維修車間場地宜與城鎮(zhèn)道路直通,并與站場有隔離設施。
5.9.3 一、二級站旅客出站口處應設驗票、補票室。
6 停車場
6.0.1 停車場容量應按交通部現行行業(yè)標準《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筑要求》JT/T 200-95的規(guī)定。
6.0.2 停車場的停車數大于50輛,其汽車疏散口不應少于兩個,停車總數不超過50輛時可設一個疏散口。
6.0.3 停車場內的車輛宜分組停放,車輛停放的橫向凈距不應小于0.80m,每組停車數量不宜超過50輛,組與組之間防火間
距不應小于6m。
6.0.4 發(fā)車位和停車區(qū)前的出車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2m。
6.0.5 停車場的進、出站通道,單車道凈寬不應小于4m,雙車道凈寬不應小于6m,因地形高差通道為坡道時,雙車道則不應小于7m。
6.0.6 停車場應合理布置洗車設施及檢修臺。通向洗車設施及檢修臺前的通道應保持不小于10m的直道。
6.0.7 停車場周邊宜種植常綠喬木綠化環(huán)境及降低周邊環(huán)境噪聲。
7 防火設計
7.1 防火
7.1.1 汽車客運站防火及疏散設計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7.1.2 汽車客運站的耐火等級,一、二、三級站不應低于二級,四級站不應低于三級。
7.1.3 站房的吊頂及悶頂內的吸聲、隔熱、保溫等構造不應采用易燃及受高溫散發(fā)有毒煙霧的材料。
7.1.4 各級汽車客運站的停車場和發(fā)車位除設室外消火栓外,還必須設置適用于撲滅汽油、柴油、燃氣等易燃物質燃燒的消防設施。體積超過5000m3的站房應設室內消防給水。
7.2 疏散
7.2.1 候車廳內安全出口不得少于兩個,每個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
7.2.2 候車廳安全出口必須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凈寬不得小于3m。
7.2.3 候車廳安全出口凈寬不得小于1.40m,太平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嚴禁設鎖,不得設門檻。如設踏步應距門線1.40m處起步,如設坡道,坡度不得大于1/12,并應有防滑措施。
7.2.4 候車廳內帶有導向欄桿的進站口均不得作為安全出口計算。
7.2.5 樓層設置候車廳時,疏散樓梯不得小于兩個,疏散樓梯應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凈寬不得小于3m。
7.2.6 安全出口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及事故照明設施。
7.2.7 候車廳及疏散通道墻面不應采用具有鏡面效果的裝修飾面及假門。
8 建筑設備
8.1 給水排水
8.1.1 各級汽車客運站應設室內外給排水系統。
8.1.2 一級站宜設置汽車自動沖洗裝置;二、三級站應設汽車沖洗臺。
8.1.3 嚴寒及寒冷地區(qū)的一級站旅客盥洗間應有熱水供應。
8.1.4 站場污水應進行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下水系統。
8.1.5 汽車客運站及停車場消防給水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J 16、《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67 的有關規(guī)定。
8.2 采暖通風
8.2.1 采暖地區(qū)的一、二級站應采用熱水采暖系統;三、四級站可采用其他方式采暖。
8.2.2 采暖室內計算溫度應符合表8.2.2的規(guī)定:
表8.2.2 采暖室內計算溫度
8.2.3 候車廳、母嬰候車室、售票廳的散熱器應有防護罩。
8.2.4 候車廳、售票廳自然通風達不到要求時,可采用機械通風或自然與機械通風相結合的通風方式,其新風量人均不應小于8m3/h。電瓶充電間應有機械通風系統,其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0次/h,排風量2/3上排,1/3下排。
8.2.5 廁所應有機械排風系統,其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0次/h。
8.2.6 嚴寒地區(qū)的一、二級站候車廳、售票廳主要出入口宜設熱風幕。
8.2.7 夏熱冬冷、夏熱冬暖地區(qū)的一、二級站候車廳、售票廳宜設空調。
8.3 電氣
8.3.1 一、二級站用電負荷應為二級,三、四級站應為三級。
8.3.2 汽車客運站照明可按工作照明、站場照明、事故應急照明、疏散照明、清掃照明系統進行設計。
8.3.3 各級汽車客運站各類房間及場地照度標準值,應符合表8.3.3的規(guī)定:
表8.3.3 照度標準值
注:照度標準值(lx)分低、中、高三級,按功能要求和使用條件選擇,通常應取中間值。
8.3.4 售票窗口應設局部照明,局部照明照度值不應小于150lx。
8.3.5 一、二級站的候車廳、售票廳、行包托取處及主要疏散通道應設應急照明,其照度值不應低于正常照度的10%,通道及疏散口應設疏散指示照明。
8.3.6 候車廳、售票廳及站場照明應按使用功能要求進行分區(qū)控制。
8.3.7 站內照明不得對駕駛員產生眩光。
8.3.8 站臺雨棚不應設懸掛型燈具。
8.3.9 站內應設通信、廣播設施。一、二級站宜設計算機管理系統。
8.3.10 客車進出站口宜裝設同步的聲、光信號裝置,其燈光信號必須符合交通信號的規(guī)定。
8.3.11 站場具有一個以上進出站口時,應用文字和燈光分別標明進站口及出站口。
8.3.12 汽車客運站防雷及接地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GB 50057 的規(guī)定。